李奶奶及其姐姐均患有阿尔兹海默症,其弟弟在外省独居且行动不便,再无其他亲属能够作为代理人出庭。鉴于李奶奶“失亲”“失能”“失智”的个人及家庭情况,为在诉讼中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庐阳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向李奶奶住所地社居委发函,指定其为李奶奶的代理人出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李奶奶系阿尔兹海默症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2017年10月,李奶奶与周女士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在李奶奶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指定周女士为其监护人,并办理了公证。故周女士要求作为李奶奶的监护人,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李奶奶系阿尔兹海默症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2017年10月,李奶奶与周女士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在李奶奶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指定周女士为其监护人,并办理了公证。故周女士要求作为李奶奶的监护人,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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