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经常认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会耽误孩子的学习时间,也会影响孩子的情绪,对孩子学业不利。那能一次为借口,拒绝对方探望孩子吗?
张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随父亲张某生活,每月有两个周末可以陪孩子一起度过。
但后来,因李某再婚,张某便以影响儿子学习等理由拒绝李某探望儿子。
张某与李某已经离婚,但李某作为孩子的母亲,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在张某拒绝探望的情况下,李某可向法院单独提起探望权之诉,由法院判决具体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方式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法院判决探望权后,另一方仍然不配合探望的,可依据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并非强制把孩子带走,而是一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以迫使其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张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随父亲张某生活,每月有两个周末可以陪孩子一起度过。
但后来,因李某再婚,张某便以影响儿子学习等理由拒绝李某探望儿子。
张某与李某已经离婚,但李某作为孩子的母亲,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在张某拒绝探望的情况下,李某可向法院单独提起探望权之诉,由法院判决具体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方式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法院判决探望权后,另一方仍然不配合探望的,可依据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并非强制把孩子带走,而是一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以迫使其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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