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原告为孩子。
关于刘×所主张的该期间的经济损失、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虽双方并未有明确的约定,但刘×1未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刘×抚养费的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刘×的相应经济损失,故该院对刘×关于经济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
一、刘×1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刘×二0一五年十月至二0一六年五月期间的抚养费差额人民币五万元;
二、刘×1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刘×自二0一五年十月六日起至二0一六年一月五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八千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刘×1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刘×自二0一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八千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四、刘×1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刘×自二0一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八千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五、刘×1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刘×自二0一六年一月六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六千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六、刘×1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刘×自二0一六年二月六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八千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七、刘×1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刘×自二0一六年三月六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六千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八、刘×1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刘×自二0一六年四月六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六千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九、刘×1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刘×自二0一六年五月六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八千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