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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在遗嘱的订立中,无需撤销原公证遗嘱,而可以直接以任意形式订立新的遗嘱。
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在遗嘱的订立中,无需撤销原公证遗嘱,而可以直接以任意形式订立新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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