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隐瞒女方借款且未用于家庭生活 女方需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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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答中心分类: 财产纠纷男方隐瞒女方借款且未用于家庭生活 女方需担责吗?
    王律师 咨询于 3年 之前
    在妻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田某在外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妻子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田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邓某借款5万元。田某向邓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邓某现金50000元,落款处为田某签字,该借条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
     
    没过多久,田某与妻子王某离婚。
     
    后经邓某多次催要,但田某均未还款,邓某将田某和其前妻王某诉至法院。
     
    经查明,田某、王某于1976年4月16日在一起以夫妻名义生活,于2017年11月23日补办结婚证,于2017年11月29日办理离婚手续。
     
    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应认定为田某的个人债务。
     
    第一,共债共签。借条上无王某的签字,事后其亦否认借款,即王某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第二,无其他证据证明此次5万元借款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法院最终认为该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存在较大盖然性,故该借款应认定为田某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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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个回答
    王律师 回答于 3年 以前
    虽然《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但是在该案中,5万元债务能否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一般还应综合债务人家庭经济水平来认定。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即使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否是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需要进行判断。如债务人的配偶可以举证证明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仍为借款一方的婚内个人债务。
     
    当然,在所负债务不能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的情况下,则应由债权人来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也会被认定为借款一方的婚内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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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律师 回答于 3年 以前
    这里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即使丈夫隐瞒妻子对外花呗小额借款,也并未与妻子共同消费,或用于家庭消费,或者说妻子并未因此受益。但由于丈夫也有家庭消费的权利,在使用借款个人合法消费的情况下,仍应认为是属于用于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但如果花呗等小额贷款累计数量巨大,已经超出了正常生活需要的情况下,则应当认定为个人挥霍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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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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