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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梁先生与徐女士离婚,梁某某由徐女士抚养。2018年,梁先生得知儿子梁某某改名为徐某某,梁先生遂以徐女士未经其同意擅自变更婚生子姓名,侵犯了自己对未成年婚生子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为由,诉至南县法院,要求恢复孩子原姓名。
本案经过二审,梁先生最终败诉。为何?
其实,法院判梁先生败诉的根本原因,并非孩子的姓氏可以无条件变更。而是法院认为,孩子姓氏变更已有三年有余,如再次变更,会影响到学习、生活、成长。
根据我国目前关于孩子姓氏变更的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所以,在该案中,梁先生起诉的对象也错了,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办理姓氏变更的公安机关,而非女方。
本案经过二审,梁先生最终败诉。为何?
其实,法院判梁先生败诉的根本原因,并非孩子的姓氏可以无条件变更。而是法院认为,孩子姓氏变更已有三年有余,如再次变更,会影响到学习、生活、成长。
根据我国目前关于孩子姓氏变更的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所以,在该案中,梁先生起诉的对象也错了,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办理姓氏变更的公安机关,而非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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