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人们的独立意识越来越强,这也表现在家庭方面。一言不合就离婚也已经是新常态。由此,再婚现象也相当普遍。
那么在再婚后,难免会有一方带着子女的情况。此时,如果继父(继母)对该子女花费了财力人力进行了抚养教育,面临离婚时,能不能要求对方退还抚养费用甚至要求补偿呢?
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再婚前抚养有一子曾某。婚后,原、被告为曾某花费大学学杂费1.7万元。2016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
被告则主张,离婚后应由原告返还为继子花费的学杂费1.7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再婚时,曾某尚未成年,由于与被告长期共同生活,而被告也对曾某进行了教育抚养,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抚养关系。况且,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所承担抚养曾某的行为均为自愿,现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抚养费用,违反民事法律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那么在再婚后,难免会有一方带着子女的情况。此时,如果继父(继母)对该子女花费了财力人力进行了抚养教育,面临离婚时,能不能要求对方退还抚养费用甚至要求补偿呢?
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再婚前抚养有一子曾某。婚后,原、被告为曾某花费大学学杂费1.7万元。2016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
被告则主张,离婚后应由原告返还为继子花费的学杂费1.7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再婚时,曾某尚未成年,由于与被告长期共同生活,而被告也对曾某进行了教育抚养,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抚养关系。况且,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所承担抚养曾某的行为均为自愿,现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抚养费用,违反民事法律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 个回答
实际上,法律也规定,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后,继子女有对年老或无生活能力的继父母进行赡养的义务。
当然,如果双方没有形成继父女间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则不存在赡养关系。比如,继父婚后拒绝对配偶方带来的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
即使继父母离婚,因为抚养教育关系是一种事实关系,一旦形成就会引发法律关系的产生,而并非依赖于抚养教育行为的持续。所以,继父母子女关系一旦形成,可以认为该关系是可以持续终生的。
当然,如果双方没有形成继父女间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则不存在赡养关系。比如,继父婚后拒绝对配偶方带来的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
即使继父母离婚,因为抚养教育关系是一种事实关系,一旦形成就会引发法律关系的产生,而并非依赖于抚养教育行为的持续。所以,继父母子女关系一旦形成,可以认为该关系是可以持续终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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