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自愿协议离婚手续: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双方在递交了离婚登记申请后,民政部门不能直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要求双方回家考虑三十天。
满了三十天后,如果双方仍然坚持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才给予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三十天内一方后悔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满后的三十天内,如果双方既未撤回申请,也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视为撤回申请。
下次办理离婚登记,还会有三十天离婚冷静期。
1、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
2、离婚冷静期为三十天。
3、离婚冷静期期间,只要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反悔,都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本来协议离婚就是要双方同意)
4、离婚冷静期满了后,又超过三十天,双方仍未办理离婚登记,也未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视为撤回申请。
5、每次办理离婚登记都要先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然后等待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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